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止采砂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长江实行全面禁止采砂以来,禁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大规模的偷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局部水域的偷采行为仍时有发生,特别是长江河道安庆、池州段水域偷采情况比较严重。国务院有关部委、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等近期专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省长江水域进行突击暗查,多次发现偷采活动。2月下旬,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再次对长江采砂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务必落实禁采措施,从严惩处偷采行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紧急通知如下:
我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将采砂管理每一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安庆、池州两市人民政府要把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务必短期内扭转偷采活动屡禁不止的状况,恢复正常的江面管理秩序。省里将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发现偷采活动,将按照《长江禁止采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所在地市、县(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采砂管理工作当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二、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条例》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巡查打击力度,严格执法,从严从重查处非法偷采江砂行为,决不允许“以罚代管”。要组织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涉足组织非法采砂活动的黑恶势力和为非法采砂者充当保护伞的有关人员。
三、加强采砂船只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偷采活动。
实施监管的采砂船,必须按省里制定的统一标准拆除采砂设备,并在规定的水域集中停泊,专人监管。今后各地在我省长江水域查获的非法采砂船只,在依法处罚完毕后,一律送往省水利厅指定的水域集中停靠监管;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擅自离开,确需离开的,应报经省水利厅批准。
1、加强对采砂船只集中停靠的管理。各地已2、目前我省采砂船的开采能力已经严重过剩,各地要禁止再建造新船。
制度。各地要对非法采砂船只的查处情况详细记录,整理归档,及时上报省水利厅。
3、建立非法偷采活动查处情况报告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严禁政出多门。各市县临界水域是禁采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团结协作,互通信息,积极配合,共同打击偷采活动,严禁推诿扯皮。对边界水域的偷采活动, 由先发现方予以查处,另一方积极配合支持。追逃非法采砂船只不受水域行政界限的限制,直至抓获为止。
五、加强组织建设,严格执法,规范管理。长江采砂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沿江各级政府要及早落实长江采砂管理的专门机构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长江采砂管理工作有效地开展。要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对知法犯法、内外勾结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省水利厅办公室(皖水办人[2002]22号)文转发《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脏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守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皖政办[2003]70号
阜阳、六安、淮南、蚌埠、合肥、滁州、巢湖市及有关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作为今冬明春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精心实施,保证质量,确保如期完成移民建房任务。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冬明春行蓄洪区和淮河河滩地移民建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关于"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建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58号)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实行国家补助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尊重群众意愿相结合,确保做到迁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促进行蓄洪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兑现政策,自主建房"的原则,采取外迁到安全区和建保庄圩的安置方式,将居住在行蓄洪区低洼地、淮河河滩地及生产圩的群众迁移到安全地区。
二、职责分工
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加强对移民建房所用建材价格和质量的管理,负责移民建房资金使用管理。
各市政府对本市范围内的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全面负责,市长负总责;各县(含市、区,下同)政府是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负责行蓄洪区移民建房的具体实施,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市政府负责对所属县移民建房工作检查督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承担移民建房用地的置换、移民户调查、安置区规划、公共设施建设、迁建户老房拆除等任务,督促移民建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建立责任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水利部门牵头,计划、农业、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公安、交通、卫生、教育、供电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移民建房办),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水利部门负责行蓄洪区和淮河滩地群众迁移范围、安置点和安置区具体位置规划、迁建方案汇总上报等;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安置区水、电、路、宅总体规划,提供建房图纸,工程质量监督;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置换调整、承包合同变更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民政、公安、农业部门负责移民安置户数、人数的核查、登记、造册,并张榜公布;交通、供电部门负责集中安置区及其对外连接的道路、农电网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移民安置资金筹措、下达、使用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安置点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教育部门负责移民子女就学和学校的统筹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审计和建房资金发放的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移民建房工作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三、移民范围和补助标准
首期安排移民8万户、30万人。具体移民范围是:2003年淮河行蓄洪区低洼地转移的群众,包括蒙洼、城东湖、邱家湖、唐垛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段、洛河洼、荆山湖、姜家湖、东风湖和瓦埠湖等12处行蓄洪区的群众;居住在淮河干流上的生产圩和河滩地内本期规划的需迁移群众;滁河的荒草二圩、荒草三圩蓄洪区和巢湖西河东大圩蓄洪区需迁移的群众。上述行蓄洪区内现已居住在国家建设庄台上的群众,本次一律不安排迁建。
移民安置点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内部排水标准不得低于7年一遇。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要结合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淮河干流生产圩和河滩地内人口,一律迁到堤内安全区或后靠岗地安置。除蒙洼、城东湖、瓦埠湖蓄洪区部分人口采取新建保庄圩方式安置外,其他行蓄洪区均采取外迁或后靠岗地方式安置。安置点要相对集中并有适当的规模。
保庄圩面积和堤线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建设,不得随意更改。
安置到城郊、集镇的移民户户均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安置到农村的移民户户均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内;安置到城市(含县城)建房和经批准统建楼房的宅基地面积由市、县参照有关政策自行规定。每户建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采用砖瓦房结构或砖混结构,鼓励群众自建平顶房或楼房。
建房补助标准为户均1.5万元(户籍按2003年6月30日前的实有户,下同)。公共设施建设费按每户0.2万元标准补助,集中用于安置区内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财政和移民有自筹能力的,其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五保户和符合条件统建的老年夫妇户户均补助标准在省审批各县实施方案时另行规定。
少数零星地区,因无合适地点难以集中安置的移民,经省移民建房办批准,可以分散在安全地带建房、购房,其老房拆除后销户,领取国家每户1.5万元建房补助,每户0.2万元公共设施费由县移民建房办统筹掌握。
临近城镇、集体经济实力较强且群众自愿统建的村、符合统建条件的老年夫妇住房以及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由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移民建房办调查核实后制定统建方案,经市移民建房办审核,报省移民建房办批准,可以实行统建,并由县移民建房办组织实施。
移民对象中的城镇居民和根据移民规划必须在城区安置的农村人口,经县移民建房办批准,可以在城区购房或建房,享受每户1.5万元建房补助,并享受解困房有关待遇。县政府应协调解决好移民户子女就学等有关问题。
五保户住房,由县移民建房办组织相对集中统建,产权归当地乡镇政府,交民政部门管理。
沿淮行蓄洪区已在庄台上安排过宅基地,以后又搬到庄台下居住,且不与子女一起生活、有独立户口的老年夫妇,经县移民建房办统计审核,报省、市两级移民建房办核准,每户住房面积按30~40平方米,由县移民建房办组织集中建房,产权归当地乡镇政府所有(今后仍用于其他分户老年夫妇居住)。
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一条规定,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方案建造的住房,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纳入本次移民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必须按要求如期迁出。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四、时间安排
县建设部门至少提供4套不同需求类型的房屋图纸(其中经济型套房要保证无自筹能力的移民户用1.5万元补助费建成60平方米砖瓦房),供农户自主选择、自主建造。公共设施由县移民建房办按规划组织实施。
单位向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移民建房工作计划;县负责完成土地置换调整等各项建房准备工作。
9月下旬,各县完成安置点的确定、区内规划编制、审查并逐级上报;移民户提出建房申请,行政村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后,在村民组张榜公布;乡政府对移民户统一造册登记、审核,报县移民建房办审查后,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完成集中安置区房屋、道路、农电网、给排水规划;省移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致移民户的公开信》;建设部门提供建房图纸,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和落实质量管理人员;以市为10月上旬,开工建设基础设施;基本完成安置区对外简易道路建设,接通电源;县移民建房办上报移民建房实施计划,经市移民建房办审核,报省移民建房办审批;县移民建房办与移民户签订迁移和老房拆除协议并公证。
10月中旬,动工建房。
颍上县邱家湖行洪区和长丰县移民建房先行试点,各项工作相应提前,2003年10月中下旬完成试点房屋建设和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各县要结合实际,抓好试点工作,10月下旬完成试点房屋建设和主要基础设施建设。
10月下旬,在颍上县邱家湖行洪区召开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现场会。
2004年元旦前,房屋全倒户新建房基本具备入住条件并搬迁。
2004年4月上旬,移民建房全部完工,搬迁并拆除全部老房,市、县组织初步验收。集中建单元楼房的,可延至4月底完成。
2004年4月下旬,省移民建房办组织总体验收。
五、资金使用管理和相关政策
项目、农村改水改厕资金、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等,要给移民迁建地区优先安排和重点倾斜。
(一)及时落实各类资金。省计委、省财政厅要积极争取国家移民安置资金补助,并及时拨到省移民建房办财务专户。以工代赈、人畜饮水资金、贫困地区交通道路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减手续后,不再征收相应的农业税。安置移民建设占用耕地应承担的占补平衡任务,由当地政府负责复垦旧宅基地或开垦其他土地作为补充,新增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并达到占补平衡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安置移民建设占用耕地,经认真核实,逐户登记造册,不再缴纳耕地占用税。在灾后移民安置过程中,对于承建移民住房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办理。县和乡镇政府要及时做好移民安置点、安置区土地置换工作。移民建房和安置点的教育、卫生设施建设工作不受以上各项政策办理程序的影响,可边建边办,也可建后补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移民建房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移民建房费用。
(二)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凡移民迁建用地,均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需占用农用地的,由当地政府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移民建房宅基地和打保庄圩占用的耕地,由农业税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灾区建房的政策要求,由县移民建房办与移民户签订建房合同并进行公证,明确补助对象、标准和双方的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县计划移民建房户数、人数及建房补助经费,以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三)管好用好行蓄洪区移民建房资金。严格执行《安徽省治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及财务管理移民建房资金,由省移民建房办根据各县工作进度,分期直接拨付到县移民建房办开设的专户。县移民建房办选择移民就近的商业银行网点(与省移民建房办委托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办理移民建房资金的支付工作。移民建房资金在移民户与政府签订好协议后,按房屋施工进度分期拨付,并保留20%待老房拆除后5日内结清。经批准在规划区外自主建房、购房的,补助资金分两期领取,经县移民建房办批准,签订协议,落实建房点或订立购房合同后拨付50%,保留50%待老房拆除后7日内结清。移民建房户凭户主身份证、县移民建房办发的迁建卡和根据乡镇提供的建房进度证明发放的领款通知书,方可领取相应的资金。对于领取建房资金后不履行协议的农户,国家支付资金依法全额予以追回。对于已建新房、老房不拆除者,收回所建新房,并由其承担宅基地及公共设施投资费用等。
补助给移民户的建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严格按照补助范围、标准,及时发放到位。统建房以经济适用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增加移民户经济负担。公共设施部分,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比照基建程序进行管理。能交给群众办的尽量交给群众,需统一建设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由群众参与监督管理。
(四)为确保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要根据安置任务,为同级移民建房办解决部分工作经费。
六、检查监督与奖惩